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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然性说

盖然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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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然性说

盖然性说是指环境诉讼中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一种方法或学说。内容是,如果没有环境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危害结果;K要有旁证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即可认定它为符合确定法律责任的因素关系。具体又分为证明优越说和狭义盖然性说(参见证明优势、狭义盖然性说)。最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公害猖獗时的日本环境法学界,环境法教授野树好弘在《日本公害法概论》一书中首次总结提出。现已为欧美一些国家的环境司法实践所援引。产生原因是: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进入环境后,产生物理、化学、生物反应,并受气候、水文和其他环境因素的多种影响,其造成危害后果的机制十分复杂,给确定加害人、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带来了困难,而受害人多系个人,无力去证明这种繁杂因果关系,且急需得到补偿。于是,产生了这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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