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在本行政区城内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向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此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至少每2月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地方人大常委会上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同下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是法律监督与工作指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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