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国家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兵团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其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兵团各师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保护的统一规划,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想要了解更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信息,请点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