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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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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7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条例》分总则、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0条,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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