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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是1976年2月24日由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5国首脑侯赛因·奥恩、费·埃·马科斯、克立·巴莫、李光耀和苏哈托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签订,条约共分5章20条。

主要内容是:(1)《条约》的宗旨是促进缔约国人民之间的永恒和睦和持久的友好与合作,这将有助于加强他们的力量、团结和更加密切的关系;(2)《条约》规定指导缔约国之间关系的原则: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民族特征和互不干涉内政;(3)“缔约国要有决心和诚意防止出现争端”,如发生争端,“应当克制,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应通过友好磋商加以解决;(4)缔约国应“加强经济合作”,“为此目的,应当为发展经济和互相援助而采取适当的地区性战略”;(5)缔约国“对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问题保持定期的接触和磋商,以求协调自己的看法、行动和政策”;(6)《条约》对东南亚其他国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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