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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地方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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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地方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6-2023)是2023年3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地方标准,归口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6-2023)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还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煤发电锅炉或蒸汽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气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或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该标准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但该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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