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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于1982年创设。非省会地级市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立法权。2014年0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草案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

国务院分四次共批准了19个较大的市:唐山市、吉林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重庆市(1997年直辖后不再是“地级市”)、宁波市、邯郸市、本溪市、淄博市、苏州市、徐州市。

广义上,较大的市分为省会城市,经济特区,还有其他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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